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粮食生产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种植面积,制定相应扶持政策。粮食主产区应当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非主产区应当稳定并提高粮食自给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