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种植面积,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粮食主产区应当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非主产区应当稳定并提高粮食自给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