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仓储设施、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加工园区、口岸仓储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拆除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