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粮食运输能力。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在粮食应急保供等特殊时期,优先保障粮食运输。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