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仓储设施、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加工园区、口岸仓储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拆除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