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洪安全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堤防管理职责,加强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河道堤防上禁止下列行为:占用防汛抢险通道;与防汛抢险无关人员、车辆在防汛抢险期间上堤;车辆在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履带式机动车辆、影响堤防安全的载重车辆沿堤顶通行;其他影响堤防安全的行为。旅游观光、农业生产车辆沿堤顶通行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