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洪安全第五十一条有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渭河堤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汛抢险期间,应当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对渭河堤顶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允许车辆通行的堤顶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