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堤防管理职责,加强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河道堤防上禁止下列行为:

占用防汛抢险通道;

与防汛抢险无关人员、车辆在防汛抢险期间上堤;

车辆在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履带式机动车辆、影响堤防安全的载重车辆沿堤顶通行;

其他影响堤防安全的行为。

旅游观光、农业生产车辆沿堤顶通行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