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相衔接的物业管理活动纠纷处理机制。

鼓励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物业管理活动纠纷。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