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人的日常监管,对物业服务人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