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采集信用信息,开展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评价,定期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