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相衔接的物业管理活动纠纷处理机制。

鼓励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物业管理活动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