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和费用。

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实施。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