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八条有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和费用。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实施。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