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物业专有部分、专有设备的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经业主共同决定,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不足的,不足部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