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成立;(三)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现任期届满、集体辞职等情形,需要重新选举,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