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成立;

(三)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现任期届满、集体辞职等情形,需要重新选举,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