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