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成立;
(三)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现任期届满、集体辞职等情形,需要重新选举,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