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未按照规定进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组建换届小组,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在换届小组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