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第四十二条有效自治区应当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和管控,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对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勘界定标,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