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第三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保障饮用水安全。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开展水质监测和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并发布水质监测报告。单一水源供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城镇、重要口岸应当设立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水源。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