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第四十条有效矿产、水利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通信、输变电线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影响和景观影响,科学设计、优化选址选线,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取料场、弃渣场、施工便道和生活营地等临时设施,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