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