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修建道路、管道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内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