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国(边)界标志和边防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等有关单位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边境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建立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协助开展边境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