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边境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