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无有效证件进入边境管理区;
(二)为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
(三)为擅自进入边境特别控制区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四)在边境管理区收留、安置无有效证件人员;
(五)留宿非边境管理区居民、非常住边境管理区人员,未按规定期限向边境派出所申报登记;
(六)在边境地带放牧造成牲畜越界。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