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逃避边境检查站、执勤点(卡)检查的,由边境检查站或者执勤点(卡)所属边境派出所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