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边境地带放牧应当有人跟群看护,防止牲畜越界。牲畜越入邻国境内的,不得私自越界追赶和索取,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边境管理机构或者解放军边防部队,由解放军边防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邻国交回的牲畜,由解放军边防部队接收后交所在地边境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邻国牲畜越入我国境内,在国(边)界线附近的,应当就地赶出;距国(边)界线较远的,应当及时送交所在地边境管理机构或者解放军边防部队;不得藏匿、使役、买卖或者宰杀。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