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在边境地带从事测绘、摄影、科学考察、烧荒等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地边境管理机构、解放军边防部队报告,并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从事航测、航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边境地带不得违反规定鸣枪。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边境地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