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毁、擅自移动、拆除、涂污国(边)界标志以及用于隔离、监控、警戒等的边防设施;
(二)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非法跨越国(边)界;
(三)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在国(边)界附近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模型航空器、三角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的飞行活动,参照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
(四)在边境地带以广播、喊话、展示宣传物、强光照射、投掷或者传递物品、放置漂流物或者空飘物等方式,影响国(边)界管理;
(五)在跨境经贸合作区中方区域内的隔离设施两侧,投掷、传递物品,或者接收、藏匿投掷、传递的物品;
(六)非法出入跨境经贸合作区;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实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