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边)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边)界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边境管理区内跨境河流稳定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应当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边境地带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