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外开放的口岸,应当划定口岸限定区域。

口岸限定区域的划定由口岸所在地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会同海关、口岸管理等部门提出,报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