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出入跨境经贸合作区的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参照出入境边防检查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进入跨境经贸合作区人员,应当持有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规定的证件,并在限定的时间、地域内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