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边)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出入境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会谈会晤和其他因公务需要临时出入国(边)界的人员及交通工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