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九条有效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二)自治区人民政府;(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