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