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事先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需要个别调整的,或者未列入工作计划临时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报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