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受理和调解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终止调解:(一)当事人拒绝继续接受调解的;(二)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提出通过仲裁、行政或诉讼等途径解决的;(三)纠纷情况发生变化,不宜继续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四)其他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