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拒绝继续接受调解的;

(二)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提出通过仲裁、行政或诉讼等途径解决的;

(三)纠纷情况发生变化,不宜继续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