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受理和调解程序第三十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在受理纠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结。需要专家咨询或者鉴定的,专家咨询或者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