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有给付内容且非即时履行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