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受理和调解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种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纠纷类型:(一)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民间借贷、合同、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山林土地草场和征地拆迁等常见多发的纠纷;(二)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用水、垃圾处置、消费、旅游、环保、金融、保险、互联网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三)其他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