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

(二)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三)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受理(委托调解的除外)或者解决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纠纷。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