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受理和调解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二)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三)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受理(委托调解的除外)或者解决的纠纷;(四)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纠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