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二十一条有效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调解工作需要,调查核实纠纷情况和证据材料;(二)批评、制止扰乱调解秩序的行为;(三)向有关单位提出调解工作意见和建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