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二十条有效人民调解员应当由遵守法律法规、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群众认可,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还应当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