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调解工作需要,调查核实纠纷情况和证据材料;

(二)批评、制止扰乱调解秩序的行为;

(三)向有关单位提出调解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