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塔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塔城市河流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有关重大问题,对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塔城市河流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塔城市河流相关生态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