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塔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塔城市河流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有关重大问题,对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塔城市河流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塔城市河流相关生态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