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塔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塔城市河流的保护和建设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畜牧兽医、林业和草原、市容环境卫生、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塔城市河流的相关生态保护工作。

在塔城市河流流域内从事保护、利用、开发等活动应当符合塔城市河流流域综合规划。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