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矿、爆破、开荒、挖掘、取土活动的;(二)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损毁、拆除旧址、遗址、故居、旧居的。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