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旧址、遗址、故居、旧居等红色文化资源上刻划、涂抹,或者擅自设置、移动、刻划、涂抹、损毁、拆除红色文化保护标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